政策规则
时间:202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聚会通过,凭证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凭证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官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实验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统领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决议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节 浅易程序
第三节 通俗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验,包管和监视行政机关有用实验行政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す瘛⒎ㄈ嘶蛘咂渌橹恼比ㄒ,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添义务的方法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验,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遵照本法由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并由行政机关遵照本规则定的程序实验。
第五条 行政处分遵照公正、果真的原则。
设定和实验行政处分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划定必需宣布;未经宣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
第六条 实验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连系,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组成犯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分取代刑事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ㄒ唬┲已浴⒆锲菲;
。ǘ)?睢⒚皇瘴シㄋ谩⒚皇詹环ú莆;
。ㄈ┰菘墼市碇ぜ、降低资质品级、吊销允许证件;
。ㄋ模┫拗瓶股被疃⒃鹆钔2菀怠⒃鹆罟乇铡⑾拗拼右;
。ㄎ澹┬姓拘留;
。┲捶ā⑿姓规则划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执法可以设定种种行政处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执法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则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
执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划定,行政规则需要作出详细划定的,必需在执法划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模内划定。
执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分划定,行政规则为实验执法,可以增补设定行政处分。拟增补设定行政处分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普遍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规则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增补设定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地方性规则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
执法、行政规则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划定,地方性规则需要作出详细划定的,必需在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模内划定。
执法、行政规则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分划定,地方性规则为实验执法、行政规则,可以增补设定行政处分。拟增补设定行政处分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普遍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规则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增补设定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分规章可以在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模内作出详细划定。
尚未制订执法、行政规则的,国务院部分规章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忠言、转达品评或者一定命额?畹男姓处分。?畹南薅钣晒裨夯。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执法、规则划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模内作出详细划定。
尚未制订执法、规则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忠言、转达品评或者一定命额?畹男姓处分。?畹南薅钣墒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翊泶蠡岢N裎被峄。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按期组织评估行政处分的实验情形和须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分事项及种类、?钍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执法、规则、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实验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实验。
第十八条 国家在都会治理、市场羁系、生态情形、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治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执法划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规模内实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遵照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切合本法第二十一条划定条件的组织实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实验行政处分。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详细事项、权限、限期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宣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验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认真监视,并对该行为的效果肩负执法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规模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验行政处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实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需切合以下条件:
。ㄒ唬┮婪ńㄉ璨⒕哂兄卫砉彩挛裰澳;
。ǘ)有熟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营业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事情职员;
。ㄈ┬枰傩惺忠占觳榛蛘呤忠张卸系,应当有条件组织举行响应的手艺检查或者手艺判断。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统领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爆发地的行政机关统领。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统领。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凭证外地现真相形,可以决议将下层治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分的行政处分权交由能够有用承接的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行使,并按期组织评估。决议应当宣布。
承接行政处分权的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增强执法能力建设,凭证划定规模、遵照法定程序实验行政处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应当增强组织协调、营业指导、执法监视,建设健全行政处分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审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统领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统领。
对统领爆发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报请配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领;也可以直接由配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验行政处分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规模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司法机关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分实验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增强协调配合,建设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增强证据质料移交、吸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置惩罚信息转达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验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子。执法、行政规则、部分规章对违法所得的盘算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处分。统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执律例范应当给予?畲Ψ值,凭证?钍罡叩幕ùΨ。
第三十条 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神经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可识别或者不可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守和治疗。间歇性神经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尚未完全损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ㄒ唬┳远蛘呒跚嵛シㄐ形:πЧ;
。ǘ)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验违法行为的;
。ㄈ┳远┦鲂姓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ㄋ模┡浜闲姓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ㄎ澹┲捶ā⒐嬖颉⒐嬲禄ㄆ渌Φ贝忧峄蛘呒跚嵝姓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稍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效果的,不予行政处分。首次违法且危害效果稍微并实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实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分。执法、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举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订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组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响应刑期。
违法行为组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畹,应当折抵响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畹,不再给予?。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明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公民生命康健清静、金融清静且有危害效果的,上述限期延伸至五年。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前款划定的限期,从违法行为爆发之日起盘算;违法行为有一连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盘算。
第三十七条 实验行政处分,适用违法行为爆发时的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可是,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时,执法、规则、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划定处分较轻或者不以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划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没有依据或者实验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分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组成重大且显着违法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决议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的实验机关、立案依据、实验程序和救援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遵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使用电子手艺监控装备网络、牢靠违法事实的,应当经由法制和手艺审核,确保电子手艺监控装备切合标准、设置合理、标记显着,设置所在应当向社会宣布。
电子手艺监控装备纪录违法事实应认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纪录内容是否切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切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实时见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并接纳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步伐,为当事人盘问、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当。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分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职员实验。执法职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执法职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さ笔氯苏比ㄒ。
第四十三条 执法职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以为执法职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认真人决议。决议作出之前,不阻止视察。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举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建设的,行政机关应当接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ㄒ唬┦橹;
。ǘ)物证;
。ㄈ┦犹柿;
。ㄋ模┑缱邮;
。ㄎ澹┲と酥ぱ;
。┑笔氯说某率;
。ㄆ撸┡卸弦饧;
。ò耍┛毖楸事肌⑾殖”事。
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
以不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分的启动、视察取证、审核、决议、送达、执行等举行全历程纪录,归档生涯。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分决议应当依法果真。
果真的行政处分决议被依法变换、作废、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分决议信息并果真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爆发重大熏染病疫情等突发事务,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务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务应对步伐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分。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对实验行政处分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或者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浅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罨蛘咧已缘男姓处分的,可以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执法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职员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命名堂、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并就地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上注明。
前款划定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钍睢⑹奔洹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职员署名或者盖章。
执法职员就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就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应当遵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划定推行。
第三节 通俗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划定的可以就地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发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必需周全、客观、公正地视察,网络有关证据;须要时,遵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可以举行检查。
切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职员在视察或者举行检查时,应当自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有权要求执法职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职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有权拒绝接受视察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应当如实回覆询问,并协助视察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网络证据时,可以接纳抽样取证的要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行政机关认真人批准,可以先行挂号生涯,并应当在七日内实时作来由置决议,在此时代,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视察终结,行政机关认真人应当对视察效果举行审查,凭证差别情形,划分作出如下决议:
。ㄒ唬┤酚杏κ苄姓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凭证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形,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ǘ)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ㄈ┪シㄊ率挡豢山ㄉ璧,不予行政处分;
。ㄋ模┪シㄐ形嫦臃阜ǖ,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重大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认真人应当整体讨论决议。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认真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决议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分决议法制审核的职员举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议:
。ㄒ唬┥婕爸刂凉怖娴;
。ǘ)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由听证程序的;
。ㄈ┌讣情形疑难重大、涉及多个执法关系的;
。ㄋ模┲捶ā⒐嬖蚧ㄓΦ本傩蟹ㄖ粕蠛说钠渌樾。
行政机关中首次从事行政处分决议法制审核的职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遵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决议书。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笔氯说男彰蛘呙啤⒌氐;
。ǘ)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ㄈ┬姓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ㄋ模┬姓处分的推行方法和限期;
。ㄎ澹┥昵胄姓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鞒鲂姓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行政处分决议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分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执法、规则、规章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就地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赞成并签署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接纳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将行政处分决议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未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向当事人见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力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分决议,应当见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ㄒ唬┙洗笫罘?;
。ǘ)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不法财物;
。ㄈ┙档妥手势芳丁⒌跸市碇ぜ;
。ㄋ模┰鹆钔2菀怠⒃鹆罟乇铡⑾拗拼右;
。ㄎ澹┢渌现氐男姓处分;
。┲捶ā⒐嬖颉⒐嬲禄ǖ钠渌樾。
当事人不肩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用度。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照以下程序组织:
。ㄒ唬┑笔氯艘筇さ,应当在行政机关见告后五日内提出;
。ǘ)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职员听证的时间、所在;
。ㄈ┏婕肮疑衩亍⑸桃瞪衩鼗蛘咝∥宜郊乙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果真举行;
。ㄋ模┨び尚姓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视察职员主持;当事人以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ㄎ澹┑笔氯丝梢郧鬃约尤胩,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署理;
。┑笔氯思捌涫鹄砣宋拚崩碛删懿怀鱿せ蛘呶淳市碇型就顺鎏さ,视为放弃听证权力,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ㄆ撸┚傩刑な,视察职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举行申辩和质证;
。ò耍┨びΦ敝谱鞅事。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竣事后,行政机关应当凭证听证笔录,遵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作出决议。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分决议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的限期内,予以推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难题,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畹,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罹鲆榈男姓机关应当与收缴?畹幕故枭。
除遵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就地收缴的?钔,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不得自行收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银行应当收受?,并将?钪苯由辖晒。
第六十八条 遵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划定就地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职员可以就地收缴?睿
。ㄒ唬┮婪ǜ枰话僭韵路?畹;
。ǘ)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未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遵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划定作出?罹鲆楹,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钊酚心烟,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可以就地收缴?。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就地收缴?畹,必需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务部分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七十一条 执法职员就地收缴的?,应当自收缴?钪掌鸲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就地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罱筛吨付ǖ囊。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ㄒ唬┑狡诓唤赡煞?畹,逐日按?钍畹陌俜种哟Ψ?,加处?畹氖畈坏昧杓莘?畹氖;
。ǘ)凭证执法划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惩罚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
。ㄈ┢局ぶ捶ɑ,接纳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ㄋ模┳裾铡吨谢嗣窆埠凸姓强制法》的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限期,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钕奁诳⑹轮掌鹋趟。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阻止执行,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议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切合执法划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畹氖钤谛姓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代不予盘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不法财物必需凭证国家划定果真拍卖或者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睢⒚皇盏奈シㄋ没蛘呙皇詹环ú莆锱穆舻目钭,必需所有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睢⒚皇盏奈シㄋ没蛘呙皇詹环ú莆锱穆舻目钭,不得同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审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务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返还?睢⒚皇盏奈シㄋ没蛘呙皇詹环ú莆锱穆舻目钭。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对行政处分的监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审核,增强对行政处分的监视检查,规范和包管行政处分的实验。
行政机关实验行政处分应当接受社会监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验行政处分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揭发;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明有过失的,应当自动纠正。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验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ㄒ唬┟挥蟹ǘǖ男姓处分依据的;
。ǘ)私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
。ㄈ┪シ捶ǘǖ男姓处分程序的;
。ㄋ模┪シ幢痉ǖ诙十条关于委托处分的划定的;
。ㄎ澹┲捶ㄖ霸蔽慈〉弥捶ㄖぜ的。
行政机关对切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实时立案的,遵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举行处分不使用?睢⒚皇詹莆锲本莼蛘呤褂貌环ǘú糠种品⒌姆?睢⒚皇詹莆锲本莸,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揭发,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不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划定自行收缴?畹,财务部分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睢⒚皇盏奈シㄋ没蛘吲穆艨钭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睢⒚皇盏奈シㄋ没蛘卟莆锏,由财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罹菸河,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微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验检查步伐或者执行步伐,给公民人身或者工业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分取代刑事处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阻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阻止、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法,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划定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